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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50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公務機構之勞工曾任軍職年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公務機構之勞工曾任軍職年資,屬 94年 7 月 1 日以後之期間,是否應依該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1 月 27 日勞動 2 字第 0950004252 號函。

二、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行政院 87 年 7 月 14 日台 87 人政給字第 210759 號函之適用及相關人事行政法令與實務問題,請逕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意見。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050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公務機構之勞工曾任軍職年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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