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1 條建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制度:保險人投資資產獨立記載,壽險公司倒閉不影響勞工退休金;勞工死亡無受益人時,退休金歸入專設帳簿集體共濟。
Q · 壽險公司如果倒閉,我的年金保險退休金會不會歸零?
原則上不會。專設帳簿在法律上獨立於壽險公司其他資產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1 條第一項,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就年金保險投資資產專設帳簿、記載資產價值。這個帳簿在法律上與壽險公司其他業務資產分離,進入接管、重整或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不能扣押帳簿內的退休金資產。實務上金管會也會安排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保單。本條第二項另就死亡無受益人時的退休金處置作集體共濟設計,本金與累積收益不歸壽險公司利潤,而是回流專設帳簿支撐其他勞工給付。
一個少被討論的關鍵設計:你公司幫你投保的那份年金保險退休金,在帳本上是怎麼存在的?不是放進壽險公司的一般資產池,而是「專設帳簿」,法律上跟壽險公司其他業務的錢徹底分開。這表示就算你投保的壽險公司經營出問題、被接管、甚至破產清算,你的退休金還在這個專設帳簿裡,是你的、不是壽險公司的資產。這條還處理了一個黑暗但真實的情境:投保年金保險的勞工過世了,沒有配偶、沒有子女、沒有指定請領人,這筆錢要流到哪?不會流回壽險公司當利潤(這會造成道德風險),而是回歸到年金保險專設帳簿的公共資產,繼續用來支付其他投保勞工的給付。這是一種集體共濟的精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1 條為年金保險方案的資產獨立性與無受益人處置規範。第一項要求保險人就年金保險投資資產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使該資產與保險業其他資產在法律上分離;第二項規定勞工死亡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時,退休金本金與累積收益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作為集體共濟資源。
原則上不會。依本條第一項,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價值。這個帳簿在法律上獨立於壽險公司的其他資產,進入清算或接管程序時不會被債權人扣押。實務上金管會也會安排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保單。內行人提示:雖然有這層保障,但你仍可以主動要求查看保險人每年公告的專設帳簿財務報表、資產配置、信用評等,作為選擇投保對象的參考。
依第二項,勞工死亡後如果沒有遺屬也沒有指定請領人,年金保險退休金的本金和累積收益會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的資產,不會進入壽險公司的盈餘。這筆錢用來繼續支付其他投保勞工的給付,是集體共濟的設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希望這筆錢回到共濟池,可以在投保時主動以書面指定請領人,對象不限於親屬,你信任的任何人都可以。這個指定也可以隨時變更,直到你過世前最後一次書面通知保險人為止。
壽險公司就年金保險投資資產設立的獨立帳冊,法律上與壽險公司其他資產分離,債權人不得扣押,是勞退年金保單的安全閥。
兩件事:(1) 保險人就年金保險投資資產應依保險法專設帳簿 (2) 勞工死亡無受益人時退休金歸入該帳簿集體共濟。
個別參與者剩餘權益回流公共池,繼續支撐其他參與者給付的設計,避免保險公司因勞工早亡且無受益人而獲利的道德風險。
保險法第 146 條是保險業專設帳簿的母法,規範投資型保險獨立帳戶設立、運作與監理;本條是其在勞退年金的特別適用。
索取年度專設帳簿財報、查證金管會公告的清償能力等級、比對獨立會計師簽證意見,這些都是公開合規義務文件。
投保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對象不限親屬,可隨時變更,以最後一次書面通知為準。
保留專設帳簿財報副本、不要急著解約、等待金管會公告承接公司,依本條第一項主張資產獨立性。
依勞退條例第 35 條,事業單位 200 人以上 + 工會同意(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向勞動部申請核准。
兩者風險不同:個人專戶由勞保局管理有二年期定存利率最低保證;年金保險方案由壽險公司管理、報酬可能更高但承擔壽險公司投資績效風險,本條的專設帳簿是配套保障。
投資型保險獨立帳戶是保險法第 146-5 條的基本制度,年金保險專設帳簿是本條對勞退年金的特別適用,法律基礎相同但監理規範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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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保險專設帳簿 vs 勞退個人專戶 制度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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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處置方式,應繼續置於勞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尚不得逕予移轉。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處置方式,應繼續置於勞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尚不得逕予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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