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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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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
保險法
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
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為其提繳勞工
退休金
。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
核
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
第二十三條
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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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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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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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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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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