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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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的支出範圍僅限於支付勞工退休金,以及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的資遣費。這表示基金的資金用途受到限制,必須用於指定的目的,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有關於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規定,目的是要將退休金的財源與企業財務分離,防止相互影響或挪用情事發生,以穩定勞工退休時的資金來源,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的權益,同時減少雇主須於短期內籌措退休金而衍生的財務問題。因此,這些法規都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而訂立的。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在退休時,應由雇主發給退休金,這顯示退休金的債權與債務關係是存在於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同時,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也規定了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解釋,基金監督委員會已向主管機關申領將勞工退休金作為資遣費發放,這表示基金的用途是受到嚴格監督與限制的。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資遣費名詞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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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