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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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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的支出範圍僅限於支付勞工退休金,以及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的資遣費。這表示基金的資金用途受到限制,必須用於指定的目的,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有關於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規定,目的是要將退休金的財源與企業財務分離,防止相互影響或挪用情事發生,以穩定勞工退休時的資金來源,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的權益,同時減少雇主須於短期內籌措退休金而衍生的財務問題。因此,這些法規都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而訂立的。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在退休時,應由雇主發給退休金,這顯示退休金的債權與債務關係是存在於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同時,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也規定了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解釋,基金監督委員會已向主管機關申領將勞工退休金作為資遣費發放,這表示基金的用途是受到嚴格監督與限制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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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