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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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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
退休金
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
資遣費
,再作為
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
所有權
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
第四條
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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