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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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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來看,此條主要是規定了之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的退休基金,可以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這表示之前提撥的退休基金可以整合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統一管理。參考資料來自上述提及的「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以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例如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的規定,退休基金可以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的情況。

  •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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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