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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三個月,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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