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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7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務訪視及考。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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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第 7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