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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2.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3.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之專業人士,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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