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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12

  1. 1.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2. 2.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 3.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4. 4.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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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2 條規定:「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