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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2.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 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4.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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