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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性騷擾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2.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3. 雇主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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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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