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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10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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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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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0 條規定:「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