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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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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2. 2.前項教育訓練,應對下列對象優先實施: 一、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 二、事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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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9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