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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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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
性騷擾
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
申訴
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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