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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2

  1. 1.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2. 2.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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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