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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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