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對於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的變更或錯誤情況進行了規定。在這條法規中,雇主或委任單位應該立即填寫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相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如果沒有遵守這一規定,勞保局有權根據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的資料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92.01.29)、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92.05.14)。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等資料。例如,如果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的有關資料出現了變更或錯誤,雇主或委任單位應立即填寫變更申請書並補正相關資料,否則勞保局有權直接進行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