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應通知勞保局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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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雇主在每月15日前如果沒有收到上個月應寄發的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就應該向勞保局通知補發。這個規定是為了保障雇主和勞工的權益,確保勞工的退休金得以及時足額繳納。在實際情況中,如果雇主未能收到繳款單,應該立即通知勞保局並要求補發,以免延誤繳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損失。 範例:例如,如果雇主在每月15日前未收到上個月的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依據上訴案例中的情況,雇主應立即通知勞保局補發該繳款單,以確保按時足額繳納勞工的退休金。这样的做法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保障了勞工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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