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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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