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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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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當事業單位發生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時,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計算基準以事實確定日為準。若無法確定事實確定日,則以勞保局查定的日子為準。 舉例,如果一家事業單位宣告破產並停止營業,同時解雇了所有的員工,則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該公司在事實確定日之前應提繳退休金和滯納金,以確保員工的退休權益。

  • 宣告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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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