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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專戶者,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2.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當月退休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發請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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