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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發日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2. 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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