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 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