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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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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發日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2. 2.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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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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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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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