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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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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 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金。 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行政費用後,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