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其商品屬投資型保險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商品非屬投資型保險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其資金運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 二、其專設帳簿之設置、記載、資產管理及風險控管等事宜,準用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