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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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 2.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3.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 4.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領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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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相關規定: 1. 根據本條例規定領取的收益分為已分配入專戶的收益和尚未分配期間的收益。尚未分配的收益將按照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的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2. 計算的收益率需取至小數點第四位。 3. 如果計算的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全年平均利率計算的累計收益,則應以該累計收益給付。 4. 當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尚未分配期間的收益時,當期盈虧分配時將不再就當期收益率和當月公告的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參考資料:勞工退休金條例及修正條文,勞保局公告的最近月份收益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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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