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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者不得從事: 一、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 二、吊掛、空中及高架作業。 三、水中作業、水面作業及無安全防護措施之岸邊作業。 四、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 五、農藥之噴灑及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 六、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七、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 八、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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