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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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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2. 2.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4. 4.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5. 5.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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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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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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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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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