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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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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檢舉人檢舉違反勞工法令的案件,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受理檢舉機關(構)可以不予處理: 1. 未具名。 2. 未提供聯絡方式。 3. 檢舉內容不具體。 4. 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5. 同一事由已經獲得適當處理,並且已經得到明確答覆。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檢舉違反勞動法令的案件,但是檢舉內容非常模糊,沒有清楚的描述違規的情況,檢舉機關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選擇不予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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