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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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