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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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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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稱的主管官署包括中央的勞動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官署負責管理和監督職工福利金相關事務。參考資料為《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細則,並無具體範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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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