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向本會申請補助律師費,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酬勞標準及下列文件: 一、第一審:起訴狀。 二、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書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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