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