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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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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貸款事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2. 2.前項情形,於貸款事業清償積欠本息且恢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
  3. 3.貸款事業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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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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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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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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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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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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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4 條規定:「貸款事業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