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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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績效。
- 2.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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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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