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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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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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條文
-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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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