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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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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員工薪津扣提及下腳變價等各項收入。 二、支出: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二)所得稅費用(利益):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三、本期餘絀: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餘絀,及其他綜合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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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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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規定:「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