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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但對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主管官署訂定公告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之授權規定;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但對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主管官署訂定公告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之授權規定;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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