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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2.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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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nsive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8%81%B7%E5%B7%A5%E7%A6%8F%E5%88%A9%E9%87%91&cnt=280&now=1&lnabndn=1&record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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