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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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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 二、負債: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 三、淨值: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及長期應收款: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供管理目的而持有或出租予他人,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其他資產: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4. 4.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累積餘絀: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三、淨值其他項目: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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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期日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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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