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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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 2.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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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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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款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25 條條文
-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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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