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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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 2.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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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外營業事項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例如,範例中提到的工資表以及給付工資之支出傳票即為對外憑證,記載了交易雙方名稱、交易內容及金額等相關事項。 內部憑證則由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這表示財團法人應自行製作內部憑證,並依據事實及金額進行存檔,以確保憑證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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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