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在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醫院或診所的收費單據,或者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就醫而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證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之後被保險人補送證件後,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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