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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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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必須提供投保單位出具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且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規定,特約醫院或診所有權拒絕該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需在非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也對保險對象在境外就醫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裁判書中的情況描述,原告的情況需要符合這些規定才能獲得核退醫療費用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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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