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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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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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10條,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這表示保險人有義務在每年的九月底前計算下一年的實績費率,並在次年的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這是保險人對投保單位的責任,並且也有助於保險人能夠在計算實績費率時考慮到最新的情況,以確保公平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根據本法規,保險人有義務計算每年的實績費率並通知投保單位,以確保透明度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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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