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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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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2. 2.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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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前項人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