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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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 2.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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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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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