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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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 2.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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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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