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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及前條所稱最近三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三年。
  2. 投保單位之投保期間未達前項規定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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