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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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 2.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 3.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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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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