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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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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2. 2.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3. 3.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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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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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