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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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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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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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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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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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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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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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