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