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當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下列事項發生爭議時,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提起審議: 1. 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2.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3. 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4. 保險給付事項 5. 職業傷病事項 6. 失能等級事項 7. 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8.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而提出給付請求遭到拒絕,就屬於保險給付事項發生爭議,可以依據本辦法提起審議。這符合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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