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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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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2. 2.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3. 3.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4. 4.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審議時需要在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寫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遲延期間,申請人需要在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延原因申請審議。審議申請書的申請日期以收受審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如果是郵遞方式申請,則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憑。如果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表示不服的話,應在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另外,如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照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裁判書中的事實,原告不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審定駁回決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審議。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接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應填寫審議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過期不予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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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