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審議時需要在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寫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遲延期間,申請人需要在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延原因申請審議。審議申請書的申請日期以收受審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如果是郵遞方式申請,則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憑。如果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表示不服的話,應在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另外,如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照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裁判書中的事實,原告不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審定駁回決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審議。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接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應填寫審議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過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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