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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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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2. 2.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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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