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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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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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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
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
核定
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
證據
,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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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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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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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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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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