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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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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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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
主管機關
。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
核定
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
撤銷
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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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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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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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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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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