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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2.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3.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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