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1款,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的申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精神病患者因為無法正常行使權利,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款,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的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且不得違背其意思。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因疾病無法親自前來申請給付,其家屬可以代為提出申請,但必須確保是在被保險人的意願下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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