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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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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申請。
  2. 2.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1款,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的申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精神病患者因為無法正常行使權利,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款,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的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且不得違背其意思。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因疾病無法親自前來申請給付,其家屬可以代為提出申請,但必須確保是在被保險人的意願下進行申請。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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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投保單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